※ 引述《mosquito1230 (CLARRRE)》之铭言:
: 如题
: 刑法第19条如下
: 1.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
: 力者,不罚。
: 2.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
: 轻其刑。
: 3.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 最近社会动荡不安
: 时不时就有人犯下暴力事件然后说自己不知道不记得不清楚
: 484我现在去掌握一下思觉失调症的症状
: 看个精神科之后就无敌了?
: 我自己有时也会气到发疯想杀人
: 不过也只是想不会动手R
: 看到脸书有人说要连署废除
: 废除之后能降低患有精神病的人犯法的机率吗?
废这个难度很大
原因不是台湾法界不给你废的问题
是联合国也支持这个法律! 这是世界共通的人权观念 都有这个法律
所有人权国家 都有这个法律
就连中国也有 因为中国也是联合国成员
这个法律本身 其实也没有问题
这条法律 其实也是很好的法律 (如果不好 怎会一堆国家用 联合国也支持)
问题出在哪里呢? 出在台湾对防卫的认定太严啊!
其他人权国家 虽然保障精神病 不受重刑的权益
但也保障受害者 反击精神病的权益
可是台湾法律界 普遍不喜欢受害者反击
台湾法律界思想是这样:
1.法官:“你们就是两人互殴 我不管你们谁先出手 想赢得我的审判的话
一开始就乖乖被打不还手 事后再提告求偿就好”
2.法官:“你防卫过当、过失伤害、过失杀人...........
我坐在这里 可以想出100种反击方式 都不会过当!
但你受侵害的当下 你用的方式 就是过当!
为什么 我坐在这里 可以想出100种合法的反击方式
但你遇到有人要杀你的当下 你为什么只能想出过当的反击方式?”
请参考这个经典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