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骚法三读通过!八大骚扰样态 最重五年徒刑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02361
联合报 记者侯俐安/台北即时报导
11/1912:54
立法院上午三读通过“跟踪骚扰防制法”,明确定义八大跟骚样态,包含监视、守候、尾随
等,最重将可处五年徒刑,该法将于公告后6个月施行。
这也是我国第一部跟骚法案。去年底,长荣大学外籍女学生遭强掳杀害,屏东通讯行女店员
遭掳杀,凶嫌犯前都有跟踪行为,历经多年、十多个版本的跟骚法重新受到重视。警政署统
计,台湾每年有约8千件跟骚案件,若将私下隐忍未报警的案件也纳入统计,显示跟踪骚扰
犯行已经不是少数个案。
立法院今日三读通过的法案,将骚扰行为定义为“人员、车辆、工具、设备、电子通讯、网
际网络或其他方法,对特定人反复或持续为违反其意愿且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下列行为之一,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响其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
同时也明订八大跟骚样态,分别是:监视、观察、跟踪特定人行踪;以盯梢、守候、尾随特
定人经常出入或活动之场所;威胁、嘲弄辱骂、歧视、仇恨、贬抑的言语或动作;以电话、
传真、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设备进行干扰;要求约会、联络或为其他追求行为;寄送
、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誉之讯息或物品;滥用
特定人资料,或未经其同意订购货品或服务。
实行跟踪骚扰行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携带凶器或
其他危险物品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保护令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警察机关受理跟踪骚扰行为案件,应即开始调查、制作书面纪录,并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权
利及服务措施。经调查有跟踪骚扰行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机关应依职权或被害人之请求,
核发书面告诫予行为人;必要时,并应采取其他保护被害人之适当措施。
另外,行为人经警察机关依前条第二项规定为书面告诫后二年内,再为跟踪骚扰行为者,被
害人得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员间、现有或曾有亲密关系之未同居伴侣间之跟踪骚扰行为,则
应依家暴力防治法规定声请民 事保护令,不适用本法关于保护令之规定。
这次修法朝野最大争点在于,在确认犯嫌是否有八大样态前,是否加诸“与性或性别有关”
前提,引发在野党、民团的质疑,实务上将造成被害人难以举证,主张删除。但遭到民进党
团人数优势否决。
此外,表决也通过,保护令之声请应以书状为之;行为人经警察机关依前条第二项规定为书
面告诫后二年内,再为跟踪骚扰行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声请保护令。另保护令有效期间最
长为二年,自核发时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