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录一审判决部分:
......因被告发表本案文字,均未提出任何足使一般人认定其有相当理由确信所指摘之事
为真实之相关证据资料,亦未见被告有何查证作为,则被告率尔以文字在前揭社群网站发
表此言论,显存有恶意或重大轻率之情形,而未尽合理之查证义务无讹,尚难依刑法第31
0条第3项前段之规定不予处罚。
㈤、被告辩称:告诉人身为公立医院医师,她要服从公务员服务法,她的私德会影响她的
工作表现,我的贴文都在探讨这个等语,惟查,告诉人并非公众人物,而仅具一般私人身
分,纵依铨叙部75年9月18日75台铨华参字第43193号函释,公立医院聘雇医师,有公务员
服务法之适用,然被告发表言论指摘之内容,纯粹涉及告诉人之感情、私生活状态,与告
诉人身处之医院中,其他医护人员、病患并无关连,更与其职务工作无关,与其是否适用
公务员服务法并无关连,被告所发表本案文字内容,纯属告诉人之私德,显与公共利益无
关,更难迳认被告系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而以善意发表言论,已难辞诽谤罪责
。故被告此部分所辩,应无可取,难为有利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