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杀人不会死刑
有精神疾病的杀人甚至无罪
在这个世代大家都很讲求人人平等
既然精神病患者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在社会生活
那么就算他犯了法也应该跟正常人一样的被判刑
如果认为一个人有精神问题就不应该将他当作正常人一样放在社会之中
如果鉴定一个人有精神问题但又让他进入正常的社会,他犯了错,却又因为他有精神问题
所以要求他应该不能当作正常人一样来审判
那这种行为是不是对正常人来说不平等且损害人权?
如果精神病患者犯法可以因为有精神问题可以无罪
那为他做精神鉴定的专业人士是不是该连带负责?
法官因为嫌犯有精神疾病而判他无罪
法官是不是应该要连带负责?
法官认为这个人还可教化所以没把他处极刑
那这个人下一次又再犯
上次觉得他可教化的法官是不是要连带负责?
若要鉴定确认一个人有精神疾病
应该是需要十分严谨的,因为这个精神鉴定
会影响一个人在这个社会的责任及义务
若觉得一个人他有精神问题
但却认为他会主动吃药来控制病情
这样子是不是非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