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shua0606 (joshua0606)》之铭言:
: 这个是去年新的释字792而已
: 大意就是把贩毒既遂的时点确立
: 从原本的意图营利而购入到现在的销售卖出
: 依罪刑法定的观点本来就是后者比较合理
: 那依toyz的案件而言
: 目前已知的就是他手上有很多货
: 意图上说是自用已经不可能只能是贩卖
: 那你要说他贩卖既遂就要证明有卖出的证据
: 如果找不到证据就只能判未遂
: 不然要未遂的规定干嘛
我猜啦
两百颗说自用太牵强
说贩卖也没事证,目前证据只能是未遂
那如果他说要买来送人呢?
以他花钱的状况来说,70万的货拿来送朋友也不是不可能
又不是单送一个人70万的货,是各个朋友加起来70万
那就没有贩卖变成持有
至于持有的罪嘛....
至少是躲不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