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p001 (ip)
2021-06-29 21:35:33※ 引述《ilovemami (联络簿教主)》之铭言:
: 这种刑法很爱考啊
: 五楼因为积欠某B新台币一百万元整
: 逐遭某B约某C某D两人将其监禁凌虐
: 强制肛交
: 并不给予其饮食
: 五天后五楼发现逃生方法并跑至最近的超商
: 用公共电话求救
: 并现场打开矿泉水一瓶饮用
: 事后送医验伤证明严重脱水症状恐危及性命
: 那五楼是否可以主张没有犯意
: 你猜中华民国法官一百个有多少会引用判无罪?
: 毕竟这是自由心证
→ IBIZA: 这一定不会构成窃盗的 除非他拒不付钱离开111.240.206.45 06/29 21:20
→ IBIZA: 现场111.240.206.45 06/29 21:20
※ 编辑: ilovemami (27.240.208.175 台湾), 06/29/2021 21:21:11
→ IBIZA: 开架式商品是默许取得111.240.206.45 06/29 21:20
依照你的案情来看
拒不付钱的情况 => 遭店员发现
有机率会构成准强盗
准强盗构成要件 “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湮灭罪证”
窃盗=>未经他人同意而取走他人之物
在货架上的物品,拿走进而食用,并遭店员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