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人妻马桶上遭刺129刀惨死 凶嫌曾犯杀人

楼主: Eclipsis (蚀)   2021-06-02 21:20:06
https://bit.ly/3fGwHR2 2008年 在云林西螺杀人
https://bit.ly/34Gh2eg 2009年 判决书
下面节录判决跟法官量刑说明 案发过程供述等等可以进去上面
连结看看
关键词大概有:自首、童年父母外遇、多疑家暴太太、精神科急性住院、
妄想型精神分裂症、边缘性人格违常、无前科纪录,素行尚可、
知识程度不高
检察官求刑12年 法庭判决9年有期徒刑
想问若是当初太太懂得提出家暴跟伤害告诉,会不会法官就不觉得
这个人“素行尚可”、“非犯罪为习惯之人”?
判决
处有期徒刑玖年。并应于刑之执行或赦免后,令入
相当处所,施以监护叁年。
论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71 条第1 项杀人罪。
㈡、被告于侦查犯罪职权之公务员未发觉犯罪前,向嘉义市警察
局警员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该分局97年11月15日嘉市警刑大
侦一字第0970009697号函及所附警询笔录可参(见警询卷第
7 至10页),依刑法第62条前段规定减轻其刑。
㈢、再者,被告自幼父母亲感情不睦,因其父母亲感情不好,母
亲另交男朋友,造成被告心理问题,被告小学三年级时就知
道母亲有外遇;婚后很怕自己太太外遇,很多疑,常因此跟
太太吵架,甚至殴打太太,34岁时离婚。被告于84年11月1
日至14日,及88年5 月26日至7 月13日曾二度在行政院卫生
署草屯疗养院之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当时皆因脾气暴躁,
与家人或太太严重冲突,攻击家人或太太,怀疑太太有外遇
,而被家人强迫住院,住院期间态度防卫,曾用刮胡刀割腕
,经诊断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出院后即未再门诊追踪
;95年11月1 日,在财团法人天主教虎尾若瑟医院门诊一次
,主诉为失眠,诊断为“睡眠障碍”;95年11月23日,在国
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云林分院门诊一次,主诉为暴躁
易怒、暴力倾向、失眠、心情不佳,诊断为“精神官能性忧
郁症”及“持续睡眠障碍”。综合判断,被告童年时遭受多
重打击与挫折,留下心理创伤与阴影,成年时性格上发展为
“边缘性人格违常”之人,其情绪暴躁易怒不稳定,对冲动
及愤怒无法控制,在压力下会有暂时性之幻觉妄想及解离现
象,精神症状严重时甚至会达到与“精神分裂症”类似之混
乱状态,但因其认知功能严重下降,已达中度智能障碍程度
,故也无法完全排除其同时合并有精神病之诊断。推断于犯
罪案发之际,被告之精神状态,已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等
情,此有长庚纪念医院嘉义分院精神鉴定报告书1 份在卷(
见本院卷第131 至136 页)。则被告于本案犯罪行为时,因
精神障碍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
著减低,亦可认定,爰依刑法第19条第2 项规定递减其刑。
㈣、本院审酌被告与被害人为男女朋友关系,并长期提供生活所
需给予被害人,仅因被害人在二人缠绵过后,接到其他男人
电话,催促其离开,致被告一时失控铸下大错,对被害人及
其家属造成不可弥补之创伤,复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然而,被告之前无前科记录,素行尚称良好,其为商专肄
业,以修理皮鞋为业,知识程度不高,案发之后能主动自首
,并坦承大部分犯行,态度良好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
9 年,以资惩儆。检察官论告时,虽请求对被告判处有期徒
刑12年,惟本院参考被告之前无前科纪录,素行尚可,且此
次系一时嫉妒心起,失控犯错,并非以犯罪为习惯之人,依
其犯罪情节,尚非恶性重大致积重难返,倘处以上开之刑,
已足收惩处、矫正之效,本院因认公诉人求刑仍嫌过重,附
此叙明。
㈤、另按“有第19条第2 项及第20条之原因,其情状足认有再犯
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
相当处所,施以监护。但必要时,得于刑之执行前为之。前
二项之期间为5年以下。但执行中认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处分之执行。”刑法第87条第2 项、第3 项定有
明文。经查,被告成年时性格上发展为“边缘性人格违常”
之人,其情绪暴躁易怒不稳定,对冲动及愤怒无法控制,在
压力下会有暂时性之幻觉妄想及解离现象,精神症状严重时
甚至会达到与“精神分裂症”类似的混乱状态乙情,业经上
开精神鉴定报告鉴别甚详。因被告精神状态长期不稳定,且
有暴力及冲动控制不良之倾向,有伤人及自伤之危险,为求
被告能接受妥适之治疗与监督保护,爰依刑法第87条第2 项
前段规定,并予宣告被告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
当处所,施以监护3 年。
㈥、至扣案毛巾1 条,固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为被害人林
丽卿所有,并非被告所有之物,业据被告供承在卷,爰不予
宣告没收,附此叙明。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9 条第1 项前段,刑法第271 条
第1 项、第19条第2 项、第62条前段、第87条第2 项、第3 项,
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林丰正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陈宏卿
法 官 吴锦佳
法 官 陈美利
※ 引述《ytkuang (就是那个光)》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新闻网2021年6月2日
: 2.记者署名:
: 邓玉莹/台中报导
: 3.完整新闻标题:
: 人妻马桶上遭刺129刀惨死 凶嫌曾犯杀人奸尸案!法官判死刑
: 4.完整新闻内文:
: 彰县溪洲乡陈姓男子因与邹姓人妻有债务纠纷及官司,去年7月趁邹女丈夫上班后,登门
: 找邹女想请她撤告,邹女拒绝并迳自去如厕,讵料陈男恼羞成怒,持刀冲入厕所砍杀邹女
: 头脸及全身共达129刀,邹女当场惨死。法院审理时,陈男坦承犯行并表示“我真的很抱
: 歉”,但彰化地院查出,陈男10多年前曾犯下另起杀人奸尸案,入监服刑7年,去年甫出
: 狱,又杀死人妻,依杀人罪判处陈男死刑,并判陈男应赔偿死者丈夫及女儿共计1013万
: 2940元。可上诉。
: 陈姓男子(53岁)平时在明道大学附近摆摊卖烤香肠、并从事资源回收工作,单身独居在
: 租屋处,与死者邹姓女子(54岁)熟识。去年陈男因故与邹女争吵,持哑铃打伤邹女头部
: ,被邹女告上法院。陈男知道邹女丈夫每天中午会回家吃中饭后再去上班,因而在去年7
: 月24日中午,骑车到邹女住处附近的超商观察邹女住家,等到邹女丈夫于12点35分离家上
: 班后,从后院走到后门外,呼叫邹女要求开门。
: 邹女虽与陈男有嫌隙,仍开门让陈男进屋,陈男拜托邹女撤回诉讼被拒,双方发生争执,
: 邹女因一时内急,转身去上厕所,又因对陈男没防备之心,没有锁门,没想到陈男盛怒之
: 下,到厨房拿水果刀再推门进入厕所,朝坐在马桶上的邹女猛刺,邹女不及反抗,虽举起
: 手阻挡,却因坐姿屈居下风,头、脸、颈部遭陈男猛刺129刀,大量失血不支倒地,颈动
: 脉遭切断惨死。
: 邹女丈夫直到下午4时许下班返家,惊见妻子倒卧浴室,死状悽惨遍地血迹,赶紧通报119
: ,但救护车到场时,邹女已经没有呼吸心跳。
: 邹女丈夫向警方表示,不太清楚妻子的交友状况,警方勘验现场则发现,邹女上半身身中
: 多刀,凶刀是一把长约15公分的水果刀,凶嫌从后门侵入行凶后离去。
: 警方调阅沿途监视器,发现陈男犯案后精神恍惚,骑机车一路从溪州往北到台中,赶紧飞
: 奔到台中逢甲商圈找人,当晚7时许,发现陈男一人坐在停在路旁的机车上,看到警方上
: 前并未反抗,当场被逮。
: 陈男到案坦承杀人,法官查出,他过去曾犯下杀人奸尸案,却主张有精神疾病被轻判,入
: 狱服刑7年就出狱,这次在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手法相同,又辩称他有精神障碍才做出这
: 种极端的事情,但法官这回将他送鉴定,发现他精神状况正常,没有相关疾病。
: 彰化地院审理后,法官认为陈男二度以如此残忍手法杀害无防备女子,仅因和对方有官司
: 诉讼纠纷,就对邹女痛下杀机,且手段凶残,刀刀致人于死,有与社会隔绝必要,依杀人
: 罪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可上诉。
: 邹女丈夫与女儿万分悲痛且身心受创,另向陈男求偿丧葬费13万2940元及精神损失各500
: 万元,陈男全盘坦承犯行,并表示愿意赔偿丧葬费用,但精神损失赔偿金额太高,没有办
: 法马上赔偿,“我真的很抱歉”。
: 法官审理后,认为陈男犯行造成家属内心恐惧及创伤,求偿有据,判陈男应赔偿家属共计
: 1013万2940元。可上诉。
: 而陈男和死者的诉讼纠纷,为他先前被死者指控拿哑铃殴打,此部分已另被依伤害罪判刑
: 10月。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602/RGFCSKDNT5DITIPYJKA2XNC544/
: 6.备注:
: 不对不对 法官逻辑有问题
: 第一次奸杀主张精神病逃死轻判
: 第二次杀人有精神病也是正常的
: 希望二审法官能查明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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