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是针对民选公职不满意,认为他违反当时对选民的承诺,在制度上
给予原选区选民的一个更换机制。
罢免和弹劾不同,前者是政治作为,无庸法律上的原因,并交由选民发起;
但后者需要法定原因,才能由司法或准司法机关(监察院)发动。
对于民选公职,下至村里长、上至总统,多数都是可以走罢免程序的。
然而对于不分区立委,你找不到所谓的原选区,因为他们是比例代表制度下产生,
实务上的做法是交由政党决定是否要开除党籍。
借由党籍丧失,使他进而失去公职的身分。
不过这样的作法,在老王的确认诉讼案后,不知道要怎进行就是了。
照当时法院判决,请有问题的立委自己走路,应该比所谓的正当程序还要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