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看现行条文
[刑法第185-3条]
第1项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第2项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76条]
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酒驾导致的过失致死,已经比一般过失致死来得重了,如果要修法,乡民们是觉得要修成
怎样?
江说酒驾肇事要修成12年以上,最重死刑。现行刑法中最轻本刑12年的犯罪屈指可数啊,每
个都是超级重罪。
我个人是不看好这提案的,因为不太可能会过。各位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