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看新闻,警察是提告肇逃、过失伤害二种
过失伤害部份,大概跟有一些汽机车交通事故
就是施予者明明完全守法,是被受者自己违法在先,导致自己受伤、送命、损害
施予者却常因此要负起民事or刑事责任类似吧?我们常称这种叫衰小、倒楣
还是有法院曾判过无责失?(这是以真有受伤为前提)
提告肇逃是三小?这与有些刁民有何异?
2.警察逆向、脚掌未平放在踏板上、停在中黄线,说是照警察身份执法下可行?!
但受伤、提告时,又以民众身份为之,而非什么妨碍公务之类
纠众支援时,阿不对,是纠警察来支援时,又是以警察身份
然后在言语时:就算你不是故意,我也要提告你过失,又变一般民众了
不都给你玩就好了,一下子当警察、一下子当刁民(刁民才是本性?)
有利时,身份互跳自如的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