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CF不要再骗了好吗
我们来看一下《台北市道路命名作业程序》
对于既有道路的更名,分别规定在第2点第2项及第3点
前者是“市政府依职权发动更名”
依该规定,只要市政会议通过就能送市议会了
“本市既有道路更名,应经市政会议通过后,函请本市议会(以下简称市议会)审议。”
根本不需要连署
需要连署的是“居民提案更名”的情形,才会需要下列程序
提案本市既有道路更名,应取得门牌需整编建筑物之所有权人五分之一以上连署,并依本
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条规定,提出一项命名建议,附具命名理由
,送交户政所审查。户政所审查通过后,应即办理意见调查,于征得门牌需整编之建筑物
所有权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后,陈报本局提请市政会议审议。
因此,市政府是有权职权发动更名的
到底是对市政根本不了解,还是存心在骗
柯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