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贪污罪高死刑又怎样?
他们贪污还不是层出不穷,
随便一个小小村官,
类似我们里长等级,
都有办法贪个几十亿,
比阿扁还多贪好几倍。
反观我们中华民国是真正从法治体制下着手,
从系统性层面真正根除贪污,
从阿扁贪了7亿开始,
先是在2011修改《贪污治罪条例》修法增列第6-1条,
加重家属刑责,
又在2014年修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赋予全民查核以及监察院、审计处监管之权,
让所有官员财产变化都摊在阳光之下,
阿扁之后顶多就是014,
接下来基本上就是像南投县长李朝卿那样贪个几百万工程回扣与贿络,
最近比较常见到的就是诈领助理费,
但顶多也是几十万几百万的规模,
再也没有像阿扁这样一次贪污几亿的状况。
贪污是人性,
中华民国透过修改法律从法制面着手,
彻底在系统面上根除贪污发生的可能性,
远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那样,
把贪污犯当成向人民献祭摆平民怨转移焦点的工具来的有效。
贪污罪行再重还是有人愿意走险,
透过法治落实与全民监管,
才能避免贪污让吏治清廉。
不需要羡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因为他们的司法还在传统封建社会的报复心态,
判刑只是一时爽但无法解决问题,
而我们中华民国的司法早已经接轨国际,
走向透过制度设计来改造、纠举与防堵未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