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llo456 (好无聊......)》之铭言:
(节录)
: 高雄地院法官认为,警方到场后当场查扣水果刀、料理刀,显然这并不是一般人平时会
随
: 身携带的物品,加上这些都是可以单手精确操控的小型锐器,足以认定丁男在击倒蔡男
之
: 后,有意弄瞎蔡的双眼,依本件客观情状判断,应认他主观上并非基于杀人或普通伤害
之
: 犯意,而是基于重伤害之犯意甚明,最终依重伤未遂罪判处1年10月,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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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查了判决书以后发现
原来是这篇报导打错了
丁**犯重伤未遂罪,处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之铝制球棒壹
支、水果刀壹把、料理刀壹把,均没收。
其余被诉部分公诉不受理。
原刑期是判4年10月 但记者自己打成1年10月
法官没有错 错的是记者
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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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重伤害未遂罪怎么判这么短
所以就上网查了一下
但发现怎么有点怪怪的
以下节录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对于伤害罪的介绍
https://www.tnc.moj.gov.tw/media/129339/3121519301265.pdf
又“重伤害罪”是指有意使人受重伤,并造成他人受重伤的结果,要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
下徒刑。因而致人于死则要处无期或七年以上徒刑。而重伤害罪的 未遂犯是要处罚的(“
未遂”是指已着手于犯罪行为的实行而尚未完全实现犯罪 构成要件),如拿刀要刺瞎别人
,但被害人因救治得宜而未严重丧失视力。至于未遂犯的处罚要有特别规定,并可按既遂
犯的刑度来减轻,可减到二分之一,本罪既遂最轻本刑为五年,未遂最轻便可判到两年半
,但也可不减轻而判到七、八年。
所以判到最轻至少也要两年半吧
那为什么还会比这更低呢?
是又修法了吗?
有没有学法律的专家可以分享一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