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幼女花博公园驾电动车撞人 母未尽监督遭起诉
2021-02-03 12:59 联合报 / 记者赖佩璇/台北即时报导
彭姓母亲去年7月间带幼女到圆山花博公园租亲子电动车,幼女在争艳广场撞到路人致伤
。女伤者认为彭女放任幼女害她当场倒地受伤而提告,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彭女没尽
监督安全义务,又没采取随时有效停止车辆进行方式,任由幼女操作,日前依过失伤害罪
将她起诉。
检方调查,去年7月5日下午5点多,彭姓女子带年仅5岁的幼女去北市中山区花博公园,向
园区内“baby嘟嘟房”杨姓店长租用亲子共乘电动汽车,之后由女儿操作玩乐。
电动车行经园区内争艳馆广场,当时人潮众多,女儿未注意前方路况,未能及时煞车,电
动车左前车头碰撞一名彭姓女子,致当场倒地,造成左脚扭伤、左侧性及部分膝部扭伤、
左侧髋部、腰椎挫伤并神经根压迫等伤势。
彭姓伤者认为,彭女放任幼女撞伤人,而“baby嘟嘟房”杨姓店长疏未限制电动车移动至
人潮众多区域,让彭女任由幼女行驶在下潮众多的争艳馆广场,愤而控告彭女、杨等2人
涉过失伤害罪嫌。
检方指出,彭女身为母亲,具有保护、教养儿童,防免其因不当行为侵害他人权利之义务
。她偕幼女操作电动车时,本应注意未成年人状况,如非成人亲自驾驶则应全程在旁监督
,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电动车行进,避免碰撞物体或他人。
检方认为,依当时情形并无不能注意之情事,彭女见人潮众多,竟未能专注监督电动车路
线安全,并采取能随时有效停车的方式,任由幼女操作电动车行进,致路人遭撞伤,涉有
过失,依法起诉。
杨姓男店长坚词否认涉有任何犯行,辩称出租前都会口头告知客人操作注意事项,再让客
人签署安全注意事项,对于造成意外也须自行负责。据他所知,并无主管机关单位规范电
动车行使范围,事故后请场地租赁公司询问管理单位,事发地也应为可使用范围。
检方查出,杨男与彭姓母亲约定,电动车禁止行驶在骑楼、争艳馆、玻璃橱窗附近等地,
且出租人仅负承租车辆使用状态良好之责,后续行车安全与使用注意责任皆由承租人负责
。行驶过程中一律需要大人家长陪同在旁。
检方认定,双方约定大人应陪同儿童驾车,或是紧随在侧,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彭女
却未能妥为遵守,致本案事故,足见杨男告知客人规则,对方是否完全遵守基于主观意志
及客观条件,不能因他的不作为与受伤有因果关系,罪嫌不足,给予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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