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一下性骚扰法条:
第 2 条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
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
、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
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结果实际上
被帅医生摸屁股->感觉蛮爽的
被女方认为丑歌手摸屁股->我被性骚扰
为何法律可以允许这样自由心证的条例
不觉得性骚扰需要一个客观标准吗
例如摸屁股这件事应该改成客观标准
就算女的说好帅也达成性骚扰
或是就算男的很丑也不是性骚扰
应该针对行为判断是不是性骚扰
而不是行为人帅不帅挖呷意某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