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制度法地30条:
: 自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牴触者,无效。
: 自治规则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该自治团体
: 自治条例牴触者,无效。
: 委办规则与宪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触者,无效。
: 第一项及第二项发生牴触无效者,分别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县政府予以函告。
: 第三项发生牴触无效者,由委办机关予以函告无效。
: 自治法规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
: 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30
: 地方制度法都跟你说无效了
: 如果你要申请司法院解释 个人认为胜诉机率不大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30
本来总统就可以说地方条例无效啦~
不懂的就去读法学绪论
最主要是法律位阶的问题
总统紧急命令 = 宪法层级
基本上 总统说要做 就是要做了
你地方政府通过的自治条例
可以大得过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