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了当初的起诉书、求刑书,原文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浦检一祁刑诉〔2020〕6701号
(中略)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展涉嫌寻衅滋养罪罪,于2020年8月
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起诉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提审了
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张展进入湖南省武汉市,嗣后多次通过徽信,“twitter”(推特
),“ YouTube”(油管)等网络媒介以文字,视频等方式发布大量虚假信息,并接受境
外媒体“自由亚洲电台”,“大纪元”的采访,悪意炒作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传播众多,影响严重。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张展在湖北省武汉市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江帆,杨毅,胡筱萍,孙卫军等人的证盲,证明武汉市防疫的真实情况;
2.证人黄苹,陈酉雯,王定邦,张明等人的证言,证实被人张展通过微信向其发送涉及
疫情文章的具体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张展所持移动电话等物
的扣押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远程勘验笔录(含光盘及截图)及上海弘连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含补充说明),证明对被告人张展所
发相关文章的视频进行远程勘测固定并同时鉴定的情况;
5.相关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张展的劣迹情况;
6.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茯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张展的经过;
7.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展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公认的公认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展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密防控期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
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个第(
四)项,最离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严重违反法律等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张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67/20903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沪浦检一部量建〔2020〕3903号
被告人张展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无。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三次同类劣迹。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展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现在看来,处建议中的最低刑期
但对于外界而言,根本就是解决揭发人,但出问题的却没被妥善处理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