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个还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言
为了那种少数的状况─妻子被家暴想离婚,但又不幸怀孕
然后全台湾的丈夫失去对自己小孩是否出生的发言权
这能称得上是公平吗?
就算给这些特殊案例堕胎了
妻子一样不离婚,不申请保护令
不就是继续被家暴
继续不幸怀孕
继续堕胎无限循环?
到底哪里有比较好?
既然要保护,那不如保护彻底点
也不用像新闻中提到那样需要提出家暴确切证据
的确,证据查核需要时间
有可能孕期就过了堕胎安全期了
但是至少也该要女性出具家暴报案三联单吧
或者离婚正在进行的相关事证吧
如自己已经签名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是女方律师背书证明的确被委任进行离婚
去推女性一把
要她们拿出勇气来
既然堕胎都敢面对了
去离开那个渣男吧
否则就为了保护少数人
牺牲绝大多数男性同胞的权益
我看不出公平性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