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王扬宇
3.完整新闻标题:
立法院初审 民法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
4.完整新闻内文:
(中央社记者王扬宇台北25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
正草案等案,将现行民法成年年龄20岁,下修为18岁;待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后,最快民
国112年1月1日施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并案审查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作为民法主管机关的
法务部指出,鉴于现今社会网络科技发达、大众传播媒体普及、资讯大量流通,青年的身
心发展及建构自我意识的能力,已不同以往,社会各界也有调降民法成年年龄为18岁的倡
议。
法务部表示,考量现今世界主要各国立法例,多以18岁作为成年年龄者,例如日本于2018
年6月修正民法,将成年年龄自20岁下修为18岁,而且现行法制上,有关应负刑事责任、
行政罚责任的完全责任年龄,也均规定为18岁,与民法成年年龄有异。
法务部指出,为避免使外界产生权责不相符的感觉,经审慎研议后,修正民法第12条规定
,将成年年龄自20岁调降为18岁,并增修相关配套规定。
经在场立委与官员讨论后,通过国民党立委谢衣凤、郑丽文、温玉霞、洪孟楷、林奕华及
民进党立委周春米、钟佳滨、高嘉瑜,及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与行政院、司法院所提等
10个版本,将民法“满20岁为成年”的条文,改为“满18岁为成年”。
此外,委员会今天也初审通过相关配套条文,例如将现行订婚年龄为“男未满17岁,女未
满15岁者,不得订定婚约”,改为“男女未满17岁者,不得订定婚约”;结婚年龄部分,
现行规定为“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 岁者,不得结婚”,改为“男女未满18岁者,不得
结婚”,并删除“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条文。
多名立委也关心,民法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时,会不会影响相关人等的既有利益,以及对
社会产生冲击;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条文有明定缓冲期,为112年1月1日施行,而届时未
满20岁者,已享有至20岁或成年的权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继续享有到20岁
。(编辑:郭无患)1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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