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政府完全执政却完全卸责的说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01&flno=4
法规名称: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法规类别: 行政 > 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目
第 4 条
主管机关采行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措施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符合满足国
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权利、科学证据原则、事先预防原则、
资讯透明原则,建构风险评估以及咨议体系。
前项风险评估,中央主管机关应召集食品安全、毒理与风险评估等专家学
者及民间团体组成食品风险评估咨议会为之。其成员单一性别不得少于三
分之一。
第一项咨议体系应就食品卫生安全与营养、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广告标示
、食品检验方法等成立咨议会,召集食品安全、营养学、医学、毒理、风
险管理、农业、法律、人文社会领域相关具有专精学者组成之。其成员单
一性别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咨议会委员议事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咨议会之组
成、议事、程序与范围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对重大或突发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必要时得依预警原则、
风险评估或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公告对特定产品或特定地区之产品采取下
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输入查验、制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条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制、没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