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为什么推文一堆人认为雇用关系啊
我以为劳务给付基本是委任耶
按照委任关系,就算成立,任一方都得随时终止啦干
要打去练舞室打啦
※ 引述《brian900530 (LmWAng9)》之铭言:
: 上次影片说出依照民法153条所以他跟木棉花的契约成立
: 但事实上那个传Email的根本只是木棉花“公司”的接洽人,也就是说只有“谈”契约的
: 权力,除非公司有授权这位接洽人“代表公司”,否则有权做出跟钟签约意思表示的只有
: 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所以这位跟钟接洽的人根本就不是民法153条所称的当事
: 人。
: 昨天就已经被洗脸洗到爆了,今天发道歉影片还在坚持同样的法律见解
: 有没有为何那么坚持的八卦,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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