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陈俊华
3.完整新闻标题:
性侵犯强制治疗 人权会:应有令人信服理由
4.完整新闻内文:
(中央社记者陈俊华台北3日电)
大法官今天就性侵害犯强制治疗释宪案召开言词辩论庭,人权会委员纪惠容、张菊芳以“
法庭之友”身分出席。张菊芳说,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后治疗,须不同于服惩罚性刑
期犯人的监禁条件。
国家人权委员会透过新闻稿表示,人权会成立届满3个月,纪惠容、张菊芳两位人权委员
首度以“法庭之友”身分,应邀出席宪法法庭,就有关性侵犯刑后强制治疗是否违宪,提
供书面意见,并由张菊芳代表进行言词陈述。
纪惠容、张菊芳共同指出,根据监察院过往调查,在社区处遇,有衔接包括追踪、监控、
辅导治疗等相关漏洞,基于被害人保护、公共利益及社会安全的考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回归社会后,社区处遇的配套措施,须有完整建置。
张菊芳指出,关于刑法第91条之1第1项、第2项规定,关于“有再犯之危险”、“再犯危
险显著降低”,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部分,依司法院释字解释意旨,如果其意义在个案中
,得经由适当组成的机构,依其专业知识加以认定及判断,并未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张菊芳说,依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公政公约”规范:对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后治疗,
公政公约要求这种刑后监禁,属于最后手段性,应有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包括决定过程
应有独立机构定期审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监禁,且须提供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并须
经法官审查,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权利。
张菊芳说,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后治疗的监禁条件,须不同于服惩罚性刑期犯人的监
禁条件。但目前实务运作有关再犯危险性的鉴定评估,根据监察院相关调查案件报告,以
台中监狱附设培德医院为例,其鉴定过程的实际运作结果,仍欠缺可预见性,其定义有可
能被过于任意解释,有检讨改进的必要,应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予以落实。
张菊芳表示,关于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规定强制治疗的最长期间部分,依公政公
约规范,对于不是刑事诉讼程序而实行的拘禁,很容易剥夺人身自由,所以需负举证,证
明确实会造成威胁,且不能以其他方法消除威胁,总拘禁时间是有限度的。
张菊芳指出,根据监察院相关调查报告,就鉴定评估作业,并没看到对于继续治疗的举证
责任有加重的措施,显与公政公约相违。
(编辑:杨玫宁)1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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