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宪法规定,法官是可以被惩戒的,一旦恐龙法官被惩戒,
依法就可以剥夺恐龙法官的职位与退休金,让他滚蛋还没钱拿。
但是现状下恐龙法官有恃无恐的原因就是在于现行制度上是
“用其他(恐龙)法官组成‘职务法庭’去审理惩戒被弹劾的的恐龙法官”。
所以毫无成效。法官圈仿佛同温层,官官相护。
现行法律规定上,审理惩戒法官的机构叫“职务法庭”,组成的人“仍然是法官圈内一伙
”。
我国宪法可没有规定“完全只能靠考试及格获得法官身份”。
美国有的州的法官还是靠人民选举出来的呢。
民进党怎么不在立法院修法,一般案件的法官资格固然不去更动,但是让惩戒法官的职务
法庭的构成成员,是由民众中(资格条件可再议)选举出来的去审理法官的弹劾惩戒案?
这样至少还有权力分立制衡的味道在,而不是法官高高在上,一恐龙起来还拿他们没办法
,因为连惩戒法官都是自己圈内人在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