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依审查标准第 47 条第 1 项 规定,聘雇外国人之雇主应 具应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公
立社会教育文化
机构。 2.观光旅馆。 3.观光游乐业者。 4.演艺活动业者。
5.文教财团法人。 6.演艺团体、学术文化或艺
术团体。
7.出版事业者。 8.电影事业者。 9.无线、有线或卫星广播电
视业者。 10.政府机关或行政法人。 11.各国驻华领使馆、驻华外
国机构、驻华国际组织。
之前韩国艺人来台湾票价就是被娱乐公司炒超高,还有的娱乐公司是空头公司,拿到钱就卷
款或者活动不办了(李准基的台湾活动是一例)
或者和观光局合作宣传台湾之观光
这法律等于让活动/娱乐公司赚饱饱
难怪台湾的娱乐活动的票价永远都那么高,原来有法律支援。
所以有没有请外国艺人来台湾办活动要被娱乐公司宰割的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