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其实是很认同专业领域不应该被民意临驾
法官判决必须要有其独立性
不然法官若也是党养的狗的话
那就真的有钱判生没钱判死了
但重点是 我们的法院判决 是不是该让民众更能了解一点
https://plainlaw.me/2017/03/04/plain-judgement/
“仅因于家室勃谿,致行为偶然过当,
未能即指为已达于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构成离婚之原因。”
‘尚非难谓无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
‘被告拒绝给付,尚难谓非无理由’
‘被告依法予以调整补税,尚非法所不许’
这跟银行写汇款数字还要写大写一样
是不是该与时俱进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