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刘世怡
3.完整新闻标题:
爱滋男被控危险性行为案 二审逆转改判无罪
4.完整新闻内文:
患有爱滋病的A男被控危险性行为案,一审判1年5月,经上诉,二审今天依国外最新医学
文献以及台湾门诊资料等认定,“无射精的口交实际传染HIV病毒风险为0 ”改判无罪。
全案缘于,A男明知其因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HIV)而罹有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俗称
爱滋病),竟予以隐瞒并于民国106年5月22日至24日,在住处,数次与B男互为口交,冯
男并另对吴男性交。
检方起诉指出,吴男事后经爱滋病筛检,呈阴性而未罹患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检方依人
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致传染于
人而未遂罪嫌起诉冯男。
一审判冯男1年5月徒刑,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二审新闻资料指出,性交部分,仅吴男证述外,并无其他积极证据可补强,不得以单一指
述,即认定冯男有对吴男为性交;本件应审究于二男互为口交,是否属人类免疫缺乏病毒
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所指的“危险性行为”,以“医学上评估可能造成人类免
疫缺乏病毒感染的危险性行为”为要件,现行科学发展一日千里,“危险性行为”的范围
,应随着医学研究的进程与时俱进。
二审指出,联合国爱滋病规划署于102年5月间出版资料以及107年7月25日在荷兰举行世界
爱滋大会的爱滋病毒学者发表资料,“危险性行为”认定,不应受爱滋病毒污名化及恐惧
影响,而将刑事犯罪适用在没有HIV传播风险的案件。
二审指出,2份资料肯认“测不到病毒即不具传染力”,“无射精的口交实际传染HIV的风
险为0”,且冯男在台湾医院的门诊纪录以及医师证述服用药物后两周病毒量就会明显下
降,服用一个月病毒量就可能测不到等情,因此认定冯男于106年5月间与吴男口交期的病
毒量因而下降到测不到的情形,尚非无可能。
二审表示,冯男行为,在医学评估上,不具有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风险,不属危
险性行为,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无罪,全案还可上诉。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6090102.aspx
6.备注:
法官认为肛交的证据不足 只能用口交来判决 而根据最新的医学研究指出
口交感染的机率不高 所以造成法官判无罪的理由 还可以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