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angJC (吹笛牧童)》之铭言:
: 完全看不懂,不过很适合某些人发泄就是了
: 首先说明一下
: 就好像如果是民事纠纷,你告刑事也没用
: 但这不是无罪的意思,是你告错条
: 然后来看这则新闻:
: : 22日傍晚五点多,新北市一名男大生,骑车送女友回家,却在重新桥往新庄方向,与
轿
: : 发生冲突,指控对方逼车、连按喇叭还不断贴近,甚至开口呛声,事后向警方检举,
但
: : 方却回应,这不符合危险驾驶要件,只是行车纠纷,请他自行向派出所报案。
: 如果什么都不行,那也不会叫他向派出所报案了
: 推文有人说该告恐吓;是啊,我连蓄意杀人都想告咧
: 所以确定的应该是这样:可以告,不是不行;是告错条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之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
台币6千元以上2万4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其中第三点
“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
我怎么看新闻描述
那辆汽车的行为
都很符合啊
为什么不算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