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跟大家谈谈劳权薄弱的悲哀
关于这次新闻的相关劳动法律有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
https://reurl.cc/9DQG8
第 2 条
本法所称大量解雇劳工,指事业单位有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并购、改组而解雇劳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未满三十人者,于六十日内解
雇劳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
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三分之一或单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未满五百人者,
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四分之一或单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五百人以上者,于六十日内
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五分之一或单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业单位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二百人或单日逾一百人。
前项各款雇用及解雇劳工人数之计算,不包含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所定
之定期契约劳工。
劳动基准法
https://reurl.cc/W0Vr5
第 20 条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其余劳工应依第
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十七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其
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第 16 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企业并购法
https://reurl.cc/zq7Ap
第 16 条
并购后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于并购基准日三十日前,以书面
载明劳动条件通知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该受通知之劳工,应于受通
知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届期未为通知者,视为
同意留用。
留用劳工于并购前在消灭公司、让与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资,并购
后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予以承认。
第 17 条
公司进行并购,未经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劳工,应由并购前之雇主终止劳
动契约,并依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或支付预告期间工资
,并依法发给劳工退休金或资遣费。
前项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经同意留用后,于并购基准日前因个人因素不
愿留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