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与其修这条法律,不如先宣导只要发生事故不管大伤小伤,肇事非肇事,是否要直
接和解,都一定要叫警察处理。
个人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我一直觉得我们台湾人有一种很不好的习惯,当遇到事故的时候,只要觉得不是太严重,
都会想说跟对方讲一讲私底下和解闪人,遇到好人可能这样就结束了,遇到坏的直接来告
你个肇事逃逸,而且还会挑那种追诉期快到期你都差不多忘记这件事情的时候来给你告个
措手不及。
警察是很好用的,不管多小的伤,找警察来处理一下不是很好?反正你都缴税金了,就当
作让警察不要太闲,让他们出来活动活动身体也好。
再来就是,有警察当第三方证人,对方跟你说没事没事不用赔了,也不用担心被对方反悔
告你个肇事逃逸,多好!
有警察加持,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险,这也不错阿!
为何台湾人很多人都会有那种小伤算了不用报警的坏习惯呢?
所以我个人认为与其修改法律,不如先宣导遇到事故一定要报警来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