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论事 在法律上来说 丁守中说只有台北重选是对的
第 118 条
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罢免违法,足以影响选举或罢免结果,检察官、候
选人、被罢免人或罢免案提议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或罢免投票结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内,以各该选举委员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或罢免无
效之诉。
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违法,足以影响
选举结果,申请登记之政党,得依前项规定提起选举无效之诉。
第 119 条
选举或罢免无效之诉,经法院判决无效确定者,其选举或罢免无效,并定
期重行选举或罢免。其违法属选举或罢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选举或罢免无
效,并就该局部无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就这两条来看 没有提选举无效的别想重选
然后我就觉得很奇怪
边开边投就现有选罢法规定上是合法作为
结果有人说不能这样解读
怎么在选举无效这个部分同一个人又同意选罢法呢 双重标准吗?
口口声声喊边开边投不符合程序正义 那怎么选举无效的部分又同意这个程序了呢
只想针对自己觉得有利的地方去解读来反驳我也是呵呵
虽然边开边投全台都有 但就法律层面而言
若台北市选举无效之诉选委会败诉定谳的话
只有台北市须重选
当然 我自己也还是觉得这个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