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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106,侵诉,4
【裁判日期】 1061228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6年度侵诉字第4号
公 诉 人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选任辩护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6年度军侦
字第2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乙○○现役军人犯乘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贰年。缓刑伍年,缓
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本判决确定后向公库支付新台币参拾
万元。
事 实
一、乙○○于民国100年9月20日入伍,并于102年2月16日起任职
陆军金门防卫指挥部金门守备大队战车营机械化步兵连(下
称战车营机步连)中士班长迄今;A 男(代号甲5,真实姓名
年籍资料详密封卷)系连上下士甲车机枪射击士。乙○○于
105年8月21日晚上11时许,基于乘机性交之犯意,从自己休
息之战车营机步连南隘营区寝室大寝室,步行约100公尺,
横越马路进入A 男与其他约50名同袍所休息之战车营机步连
南隘营区小寝室,趁A 男熟睡相类于精神障碍而不知抗拒之
状态,徒手隔着A男所穿着之裤子,抚摸A男之阴茎,并脱下
A男之外裤及内裤,再以口含住A男之阴茎而接合约3 分钟许
,对A男进行口交行为得逞,嗣A男惊醒拉起裤子并要求乙○
○离开,乙○○始停止口交行为,然其后复躺在A 男身边,
不顾A男已以行为及言词表示拒绝,仍持续抚摸A男之身体并
亲吻A男脸颊后始行离去。事后A男因深感恐惧,于翌(22)
日凌晨4 时许,向战车营机步连三等士官督导长杨宗皑告知
,而查悉上情。
二、案经A男诉由宪兵指挥部金门宪兵队报告福建金门地方法院
检察署(下称金门地检署)检察官侦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