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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摩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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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小说"热卖 作者重判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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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之声中文网)今年10月底,耽美(少年、尤其是男性少年的爱情)小说家天一在
安徽省芜湖市一家法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被判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一年
前,天一的出事作品《攻占》在网上热卖了7000多册。天一是笔名,人们只知道天一姓
刘。
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出,《攻占》为"淫秽出版物",数里充满大量与性变态有
关的暴力、虐待与侮辱等行为,"十分不堪入目"。2017年11月,芜湖警方突击行动,
清除了《攻占》的发货站,紧接着逮捕了包括作者在内的多名相关人员。
该案依据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这个出自1998年的法律规定,有偿创作和传播淫秽作品,根据情节的轻重,
可以被判处从数年到无期的监禁。但对天一的10年半的重判,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广泛的
争议。
在网友抗议的呼声中,有人提到一名云南官员在拐骗一名4岁的女孩后强奸了她,初审只
获刑5年。后来在社会反响的压力下,被告被改判8年有期徒刑。还有人提到囚禁两女孩
卖淫的,只不过判了1年零6个月。面对天一的案子,有人写道:"一个你所不知道的量
刑标准。"
按照该法,出售超过5000册淫秽书刊,或者由此获利超过1万元,就会被当成"情形特别
严重",当事者的刑期不会低于10年,甚至无期。
天一的书出售了7000多册,赚得的收入超过15万元。
但毕竟,该案使用至今已有20余年。批评者认为,它早就脱离了时代的发展。一个在微
博上好评如潮的帖子说,"我们从来不否认她犯罪,可我们不接受这样不合理的判决,法
律是人民的,可是90年代的法律在2018年使用么?90年代的3-5万元和今天的3-5万元
有可比性么?难道在这方土地,人命没有书籍重要?"
中国著名性问题研究者李银河发声支持获重刑的作者天一,她写道,"淫秽品的消费是成
年人的权利,一个根本的原因是,性活动本身并不是伤害人的,淫秽品不过是性的文字
或影像的表达,它也并不是伤害人的。世界各国的扫黄举措只不过是做到禁止青少年消
费淫秽品的程度,决不会剥夺成年人消费淫秽品的权利。"
对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律师邓学平对《南华早报》表示,高法针对非法出版物的释法
从今天的眼光看"的确脱离了社会变迁",亟待更新。他认为,淫秽作品对社会的危害没
有立法者当年想象的那样大。今天,这类读物早已司空见惯,没有必要把它们当成洪水
猛兽。
作者: 李鱼 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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