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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过《劳动事件法》 劳工司法权益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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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劳工权利,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劳动事件法》,回应各界对劳动事件订立特别诉讼
程序的要求。新法实施后,劳工面临诉讼可就近选择工作地的法院起诉,透过法院调解、
审判程序,与声请保全程序的释明义务,降低诉讼对劳工生计的影响,并合理分配举证责
任,资方就相关文书资料负举证责任,让劳资诉讼更加公平。
《劳动事件法》明确建立一套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劳动事件调解制度,新法明定,法院
管辖权部分,劳工有充分选择权,可选择劳务提供地或公司所在地,乃至于任何分公司所
在地都可以;若劳工是原告,其裁判费最高可减免三分之二,大幅降低负担。新法也规定
,调解组成除由劳资双方组成外,在举证责任中,资方就相关文书资料负举证责任。
民进党立委周春米指出,过去劳工常因担忧寻求司法协助旷日废时而却步,但依新法规定
,法院须在劳工声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指定第一次的调解日期,且原则上要在起诉后6个
月内审理终结;此外,各级法院均应设置劳动专业法庭,劳动调解委员会并加入劳资事务
专家与法官共同进行调解,盼未来劳动事件争议事件之解决,兼顾专业与迅速,让人民有
感,信赖司法。
台湾劳工阵线联盟今也在立法院举行记者会表示,这是劳动司法人权的指标性突破,对于
劳工未来在遭遇劳资争议时,可以更有机会接近司法正义。台湾劳工阵线也肯定此次修法
,称赞为立法院朝野合作的典范,共同为劳工的司法人权而努力。(林惟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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