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whung (画一只鸡)》之铭言:
: 你贴的第13条漏掉内容,我帮你补上!!
: 主管机关收到连署人名册后,经审查连署人数不足前条第一项之规定、经
: 删除未签名或盖章之连署人致连署人数不足或未依前条第三项规定格式提
: 出者,主管机关应通知提案人之领衔人于三十日内补提,补提后仍不符规
: 定者或逾期不补提者,该提案应予驳回;合于规定者,应函请户政机关于
: 三十日内完成查对。
唉,首先,
你补的第13条这一段内容是规范中选会收到名册的第一个行政流程,
这个流程规范的还是领衔人土条,不是规范连署人。
再来,中选会在收到连署内容的第一个行政流程中,
并没有用你该的未依前条第三项规定(造册)格式提出者
这条来判定以核养绿公投连署不合格,
而是视同造册格式合于规定,
就跑第二个行政流程函请户政机关查对连署人资格了RRRR!
既然都跑到户政机关的第二个行政流程了,
那就是回归我提的第13条这一段内容,来审连署人资格看人数足不足囉。
户政机关应依据户籍登记资料查对连署人名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
删除:
一、连署人不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资格。
二、连署人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户籍地址书写错误或不明。
三、连署人名册未经连署人签名或盖章。
四、连署人连署,有伪造情事。
还是老话几句,
连署人户籍地址有没有写对,
户政单位有户籍登记资料的全国连线数据库可以查跨管区的资料。
公投法有关连署人合不合格的规定,
有授权户政单位可以直接凭管区不对就算不合格吗?
还是没有囉。
既然没有,自创法定条款以外的东东直接认定不合格,就是不依法行政。
至于我上站多少次的问题嘛,
坦白说我知道几个网红大神会提他们的PTT上站次数,
但我自己没啥好讲,毕竟比我上站次数多的人,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