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爱滋病患看病时需告知应该不违宪吧?

楼主: john91018 (JoJoå°‡)   2018-07-08 11:18:13
如题
以下理性讨论分析,勿战以及仇恨言论
宪法第22条规定之概括基本权包括隐私权,也就是爱滋病患者主张的权利
释字603号对隐私权之侵害采中度审查标准,本文亦采之
惟爱滋病患看病时为隐私权而不告知医师其病症,会使医护人员处于高度感染风险,可能
侵害医护人员之生命权,此为基本权利之冲突
宪法第15条规定之生存权包含生命权。自释字263号解释意旨中可知生存权中最重要之内
容为生命权,因生命权为一切基本权利之基础,无生命则无法享有基本权
因此生命权之重要性应在宪法所有保障之权利之上,有最高之位阶。本案之隐私权及生命
权之基本权利之冲突,按前所述,生命权应优先保障
因此要求爱滋病患告知,系在保护医护人员之生命身体健康,目的上应属适法
手段上,要求爱滋病患看诊时告知病情,与对于医护人员之感染防护具有实质关联性,观
B、C型肝炎等类似之血液传染疾病可得知。且爱滋病患之资料医疗机构应不得随意公开之
,其仍享有隐私权之保障,并非完全剥夺
综上,其手段目的间具实质关联性,且无违反比例原则。故要求爱滋病患于看诊时告知,
应不违宪
有没有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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