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文化大学“校内的宿舍”不算违规?
文化大学那个地区 只能有“住一”或“住二”类型的住宅
“住一”是独栋的住宅 这边不列入讨论
“住二”可以包含教育设施 但不能包含寄宿舍
因为“大群馆”被台北市府认定为学生宿舍(寄宿舍) 不是教育设施
所以算是违规使用
所以侯友宜只有跟文化大学解约 收回来自己运用 才算合法
这边我就有疑问了
如果大群馆当学生宿舍 是违规使用
为何文化大学“校内的宿舍”(如大慈馆等等)
就不是违规使用呢?
如果校内宿舍 是认定为教育设施 所以可以合法使用
那为何文化大学租用的大群馆 不能列为教育设施呢?
虽然一个是租用的(大群馆) 一个学校自己的(大慈馆等等)
但用途完全是相同的 但为何认定会不一样呢?
有专家可以解答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