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赖正镒:强行修改公司法 徒增困难

楼主: AppleMan (苹果仁)   2018-04-26 23:54:07
大家好
我是台北金城武
※ 引述《nuggets (舟彿全槐)》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联合新闻网
: 2.完整新闻标题:
: 赖正镒:强行修改公司法 徒增困难
: 3.完整新闻内文:
: 立法院财委会已开始逐条审查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商总理事长赖正镒昨(25)日指
: 出,过去劳基法一例一休、税改等修法都没处理好,衍生争议。公司法修法一定要纳入企
: 业经营实务声音,强行修法恐徒增困难,逼得企业出走,降低外资来台投资意愿。
: 赖正镒说,自从启动修法来,企业界最在乎的是修正草案中第173条之1,即所谓“大同条
: 款”-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持有过半股份总数的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他认为,股
: 东过半就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将为公司经营权的争夺种下隐忧。
: 他举例说,公司派持股大概在10%到30%,像很多科技大厂的外资持股就占70%、80%,有些
: 还可能是股市秃鹰刻意操作,若根据新规定,持股过半的股东可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且
: 提名董事人选又不必经董事会审查,恐怕经营层就会被打乱。0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goo.gl/qKszoD
: 5.备注:
这吼
让我想起之前立法院因为监察人因为监督功能不张
而去引进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证交法第14条之2)
不过R
台湾在引进独立董事之后
似乎好像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功能
我朋友就跟我说R
去引进独立董事的制度到不如去修改我国监察人的选任制度还比较有意义
也就是说
在72年前的公司法第198条第2项第3项原本是规定合并选任制度;但72年后因为立法者为了
公司经营理念的一致所以把上开条文删掉惹。结果删掉以后,适用分别选举制,就造成监
察人设置目的难以挥发。
所以R
那时候就满多人说
与其引进独立董事到不如去修监察人选任制度才比较有意义。
大guy就酱
颗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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