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呢,每个区长都会在议会期间被议员质询,
为避免被议员刻意刁难,平时公关当然要做好好,
时常在民众逾申报或申请期限时,一通电话破格通融。
某天早上,某议员突然电洽公所,表示有急件要协助,
某团体急需申请案件并同时召开会议,经查规定原本应该要在30日前申请,
(备注:公所方在年初时已向该团体询问,该团体表示并无案件申请需要)
结果呢,硬是要承办吃下来,下午亲跑公文,最最速件处理,
各相关机关隔日工作天缴交资料,后天早上召开会议。
这样民代要求就开特例,在公家机关三不五时就会遇到,
自己立法自己不规定的意思是?我也是看没有很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