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运毒首谋入狱 萧案父母向监委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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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方慈 曾筠涵 施维长 / 台北报导
民间司改会今天到监察院为因毒品案被判无期徒刑的萧明岳喊冤,希望监委为萧案提起再
审。萧男过去从事房仲业,2011年被五位友人指控为毒品运毒案的首脑,遭法院判处无期
徒刑定谳,入狱至将满8年。
萧明岳的父母今日到监察员递交陈情书,希望监委调查本案,还给儿子清白。轮值监察委
员高涌诚接下陈情书表示,会再去访调并决定是否立案。
2011年,五名共犯梁家麟、吕昌骏、宋云华、宋云仙、郭哲委遭台中地方法院以共同运输
第一级毒品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人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上诉侦
讯期间向检察官供称,犯罪首脑是萧明岳,萧明岳因此遭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三审
定谳。
义务律师团表示,法官判案所凭的物证,包括扣案电脑、随身碟、外汇交易水单及汇出汇
款申请书影本,皆与萧明岳无关;通讯译文及扣案包裹,经过声纹、指纹比对,亦无法证
明萧明岳涉案,但法官却只根据共同被告的供词,判定萧明岳有罪。
司改会认为,大法官在徐自强案后曾做出582号解释提及“被告之自白不疼作为有罪判决
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然而本案法官仍然仅依其他被告证词将萧入罪
,有违宪之虞。
毒品犯罪案件为了查出源头,法条有供出主谋就能换取减刑的制度设计,依据《毒品危害
防制条例》第17条,犯罪者若能“供出毒品来源,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减轻或
免除其刑。”
萧明岳的辩护律师邱显智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立意良善,却成为犯罪者透
过共同自白咬人的极大动机:比较早被抓的人,只要能供出另一个“上手”,就能获得减
刑,从死刑、无期徒刑中求生。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指出,萧案审理过程有多项瑕疵。
检察官不正问讯:根据流出的侦讯影像光盘显示,检察官在侦讯开始录音前以可以获
得减刑为诱因,诱导共同被告之一的郭哲玮做出不利萧明岳的供词。
五位共同被告有三人事后翻供:同一件运毒案中,五位共同被告在二审侦讯期间供称
萧明月为主谋。然而事后被告宋云华翻供、宋云仙在狱中写信给萧明岳的委任律师邱显智
表示,当初是为求减刑才指控萧明岳为主谋、被告郭哲委则在萧明岳一审遭判处无期徒刑
后向法官呈自白书说,自己是受到诱导才陷害萧明岳。
指证证据有误:司改会表示,法院认定萧明岳有罪的其中一个事实是,共犯曾到萧明
月住处讨论如何消灭证据,然而根据卷内资料,被告吕昌骏所指认的房屋照片并非萧明岳
住处;另外,宋云仙也曾在检察官讯问时表示自己没有去过萧明岳住处。
萧案律师曾因为三位翻供的被告作伪证提起再审,被法院以“案重初供”为由驳回。
从2011年5月3日被拘捕到案至今,萧明岳入狱将满8年。民间司改会台中办公室主任黄暐
庭表示,希望监委介入调查,提起再审或移请最高检察署再提非常上诉;之后也将会针对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提起释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