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twalk456 (巴黎草莓)》之铭言:
: 1.媒体来源:风传媒
: 2.完整新闻标题:谷阿莫出庭坚持合理使用 “希望法律画定界限,让创作者有所适从”
: 3.完整新闻内文:
: 谷阿莫说,希望透过这件案子,“让台湾的法律能够清楚的划定界限,让创作者能够有所
: 适从。”(资料照,取自谷阿莫脸书)
: 网络红人谷阿莫,常常制作电影剪辑影片,以“X分钟看完XXX”系列爆红,但被违反《著
: 作权法》,谷阿莫则坚称是合理使用。今(22)日下午莫阿莫再出庭,坚持是合理使用,
: 他说希望透过这件案子,“让台湾的法律能够清楚的划定界限,让创作者能够有所适从。
: ”
我是对这种“创作者”到底在“创作”什么很不懂啦,
这样说起来,那谷阿莫的“作品”也能有“著作权”是不是?
别人能不能再度“创作”谷阿莫剪辑后制的系列影片?
谷阿莫可以主张他的权利吗?
或者,有人没有通过NBA、MLB或世足赛的授权,剪辑后制赛事影片,
自己旁白“当球评”,这样也可以称为“创作者”并且从中营利吗?
求键盘法律专家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