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 林伟信/报导
苗栗徐姓公共汽车司机,明知成年女子患有智能障碍,却利用她反应迟缓、表达能力不佳的缺陷,从4年前起趁机对她性侵3次,最高法院考量徐男虽否认犯罪,但他在侦查中已与被害人及其养母达成和解,依乘机性交罪将徐判处3年10月徒刑确定。
50岁有酒驾公共危险前科的徐男任职客运公司担任司机,他在2013年5月间驾驶公共汽车往返新竹及竹围间,因而与被害女子熟识;该名女子虽已成年,但因中度智能障碍致其智力仅为国小一年级左右程度,沟通及表达能力异于常人,与实际年龄明显不同。
徐男与该名女子互动往来后,发现她说话口吃且反应迟缓、反复,竟利用她智能障碍,于同年10月17日晚间8点,在他公司保养厂司机寝室内,要求她与之发生性关系,她虽不愿意与他性交,但因不知如何反抗,并没有说话及拒绝,徐男因而得逞。
其后,被害女子的养母因见她晚归于是质问,她回答与徐男吃东西,养母因担心她被欺负,即拨打电话给徐男,表示她有精神方面障碍,徐不顾其警告、阻止,隔年到被害女子的住处,与她再次发生性关系。
3个月后,徐男再将被害女子带到苗栗市某国小的司令台后方空地处,与她发生性行为,因她返家向养母称下腹部疼痛,经养母追问她才说出与徐男发生性交之事,养母于是报警处理。
历审都认为,徐男为满足其私欲,利用被害女子心智缺陷与之性交,所生损害非轻,考量他犯后虽否认犯罪,但他在侦查中与被害女子及其养母达成和解,将他判刑3年10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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