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台湾司法真的没救了!
前几天 那个八爪椅公务员 被告的男子
根本是冤案阿!
新闻报说 刑事局有跟该网站要求IP
但网站不理
结果法官在判决书 写说 无调查必要
被告说曾经送修过
法官找电脑公司的证人来
证人说 忘记修哪里、有没有修硬盘
只记得硬盘里没有性爱影片
(这证人很奇怪不是吗? 忘记修哪里 却记得没有性爱影片)
结果法官写 无证据以实其(被告)说
最后 法官就是自由心证 有罪推定
认定被告是唯一会有影片的人
后来被告去测谎 通过了
高院还驳回上诉 说测谎只能参考........
我在该网站 找到该影片 (不是网友误认的"极度"那片
是长度、内容 跟判决书一样的影片)
然后我看那个上传者
他上传的影片很多! 八爪椅公务员 只是其中一片!
而这些影片 共通点是 几乎都是中文的 (我还没把每片看完 所以讲"几乎")
口音跟人 看起来都是台湾人
而且每一片的男女主角 都不一样!
有成人的 也有8+9屁孩的......
影片的名称 都是英数字
这个上传者 根本是专门窃取台湾性爱影片的人!
他怎么窃取 我不知道
可能是骇客 靠入侵
也可能是买旧硬盘 去挖人家资料.....
总之 看起来不像是被告阿!
如果那个上传者 真的是被告
那法官也是渎职! 不把其他影片也办一办?
而且新闻说 男女双方 都是6年级生
但是该上传者的自介 是29岁!
住台北 (跟被告所在的宜兰 蛮接近)
虽然自介可能是假的
且他注册日 是2014 1 19 确实为判决书认定的日期前面
不过看他传那么多影片 看起来就不像被告阿!
以下判决书 我只贴其中一些点
要看完整的网友 可以自己查案号看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4年度诉字第430号
公 诉 人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俞冠丞
上列被告因妨害风化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4
事 实
一、乙○○与丙○○前为男女朋友关系,民国103年10月间因丙
○○要求分手,乙○○复合不成遂心有不甘,竟基于以网际
网络传送散布猥亵影像供人观览之犯意,
二、讯据被告矢口否认有上开犯行,辩称:伊是在103年12月16
日凌晨零时30分许,经友人告知才知道上开性交过程影片在
网络上流传,该影片并非伊上传;又储放该影片之笔电因硬
碟受损送开设诚信电脑公司之证人甲○○修理更换硬盘,旧
硬盘甲○○并未返还,伊不知是否因此有人利用网络流传出
去云云。经查,被告固曾将笔电送到诚信电脑公司给证人甲
○○维修,惟送修时间是在103年12月19日证人甲○○警询
前好几年,证人甲○○已无法清楚记忆是维修笔电何处或有
无更换被告笔电硬盘,伊只记得在被告送修的笔电硬盘内,
并无被告拍摄的性爱影片等情,业据证人甲○○到庭证述在
卷,被告空言辩称是因证人甲○○未返还汰换的旧硬盘导致
存放在旧硬盘的上开影片流出云云,尚乏证据以实其说,自
难采信。被告另辩称是因不详友人告知才知上开影片流传,
并非伊上传至互联网方法供人观览云云,然查,上开性交
过程影片系被告拍摄,此为被告所不争执,且系诸存在被告
使用的笔电内,事后又在网络流传,衡诸常情,当可推断系
被告利用电脑设备上传至互联网供人观览,再参以被告事
后与告诉人丙○○于103年10月间分手之过程并非平和,被
告更曾经到告诉人工作场所指责告诉人不当,此据证人张以
立于警询证述在卷,已可推知被告因二人分手,心有不甘,
才将多年前拍摄之二人性爱过程影片上传网络供人观览乙情
,被告空言否认是因不详友人告知才知悉云云,并不可采。
又上传互联网只要能连结网络上传影像即可,并不限地点
或行为人所有之电脑设备,而上开猥亵影片为被告拍摄,被
告本可轻易借用他人电脑设备上传该猥亵影片,是被告请求
向上揭色情网站查询上传电脑IP云云,尚无调查之必要。本
件事证明确,应依法论科。
惟经本院勘验上开猥亵影片结果如下
:“1;31[m影片长5分35秒一、影片开头,拍摄场地在房间内,一
女子裸身躺在俗称八爪椅之辅具上,从拍摄角度可见其面貌
。二、0分3秒一名男子裸身入镜,无法窥得男子面貌。该男
子与女子共同合意为性行为,男女皆未看镜头。三、2分41
秒女子变换体位,翻身过程中,脸部有朝向镜头,但视线并
未看着镜头,接着男女继续为性行为。四、5分10秒男女一
起移动至镜头可摄得处所之外,摄影继续,画面仅剩辅具。
五、5分32秒女子又裸身移动至镜头可拍得之处所并用手碰
触辅具,女子转头朝向摄影机方向时,摄影画面随即转向朝
电视机方向拍摄,电视机呈现播放状态。六、5分33秒从电
视机反光画面可看出女子用手推动某物品,摄影于5分35秒
停止。”
爰审酌被告
仅因感情纠纷,即恣意透过电脑利用互联网上传上开性交
过程影片,经由互联网无远弗届之特性散布之,所为应予
非难,兼衡被告否认犯行,态度不佳;兼衡其智识程度、生
活状况,暨其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情节、所生损害等一
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本案经检察官张立言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审判长法 官 王耀兴
法 官 吕俐雯
法 官 林桢森
现在2017了
还能写出这种邱和顺案时代的判决书?
IP查不到 就无视IP
证人忘记电脑有没有修硬盘 就直接认定被告说谎
测谎过了 直接认定测谎是参考?
(邱和顺案
黑色塑胶袋、绳子长度不对 无法解释 就和谐不提
自白跟证据位置不同 就认定被告记不清楚
凶器跟尸体找不到 还是认为被告受拷问下的自白可信)
对被告有利的说词 都判定不可采
被告不认罪 就判定是犯后态度不佳?
2017了 政党轮替了 台湾民主化了
这些司法败类 税金小偷
还能继续玩 自由心证、有罪推定?
我查这法官 居然还拿过三支嘉奖
http://i.imgur.com/Cfcq42T.png
这种法官 监察院不用弹劾吗?
连无罪推定 都能无视?
看另外这案子
台湾的司法 明明就有无罪推定的概念了
该法官也认知到 有骇客的可能性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82484
结果这个王耀兴 自由心证可以滥用至此?
而且我看新闻 是说男女主角 互控是双方所为
结果法官可以直接对男方 作有罪推定?
然后这篇新闻提到
http://news.tvbs.com.tw/local/76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