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HVH (Tetragrammaton)之铭言:
: 男性侵少女买糖安抚 法官认有“疼惜之心”判减刑
: 自由时报
: [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台中市梁姓男子103年间在车内性侵一名未满14岁女子,一审
: 被判7年2月,二审法官审酌他以60万与家属及当事人和解,且过程中插入女孩喊痛随即抽
: 出,女孩说吃糖会比较不痛,就载女孩到超商买糖吃,又到药局买药让女孩缓解疼痛,法
: 官认为梁某对女子有“疼惜之心”,情轻法重,特别引用59条减轻其刑 ,改判2年、缓刑
: 5年。
: 判决书指出,梁男在103年4月由交友软件BeeTalk认识“小欣”,同年月17日首次相约看
: 夜景相谈甚欢,24日再邀“小欣”外出,梁男开自小客车搭载“小欣”往大坑方向走,到
: 了“情人桥”附近阴暗路边,明知“小欣”未满14岁,在车内半推半就褪去外、内裤后,
: 以生殖器插入得逞,但“小欣”是第一次性行为,肚子、下体疼痛,梁男没有抽动、射精
: ,随即抽离,并驾车离开。
: 途中“小欣”一再反映肚子疼痛,还说“听人家说”吃糖果可止痛,梁就开到便利商店买
: 糖果,又看到药局买药让“小欣”服用缓解疼痛,之后两人又到逢甲夜市闲逛后才载“小
: 欣”返家。
: 事隔近4个月后,“小欣”父亲无意间看到她手机内有自己的裸照,“小欣”表示曾传送
: 裸照给网友,父亲惊讶之余,追问有无与男人发生性行为,“小欣”才说出上情。
: 梁男到案坦承在车内与“小欣”发生性行为,但辩称只知“小欣”未满18岁,实在不知未
: 满14岁、但法官发现“小欣”在网络上的个人资料就是写13岁,且两人在交谈中“小欣”
: 多次提到就读某国中,梁男辩称不知未满14岁,是卸责之词。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65704
这个案子比较让我意外的是妨害性自主+未成年居然查得到判决书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决105年度侵上诉字第79号
最主要的争点是一审认为梁男行为触犯刑法222加重强制性交罪
不过二审认为被害人的说法有争议:
1.根据被害人的说法,梁男停车后自己到第二排座位,再将被害人从副驾抱到第二排座位
不过法院透过女法警坐进车内模拟场景发现车内空间狭小,被害人当时身材约157公分/50公斤,并非特别狭小,在这种情况下梁男如何在被害人没有抵抗下将其轻易抱到第二排,客观上有疑虑
2.性交过程中,被害人说自己有表达拒绝之意并用手推梁男但没受伤,梁男则说被害人没拒绝也没用手推,再加上第二排座位狭小,也可能是在身体接触过程中有碰触到,不过梁男没有意识到那是拒绝
3.性交过程中有人路过,不过被害人没有拍窗求救
4.被害人在事后与梁男偶有联络,且以平常心对待梁男
所以法院变更起诉法条,从222I②加重强制性交改为227I与未满14岁女子性交
不过227I法定刑是3-10年有期徒刑,法院在这部分则是以
1.双方已以60万元和解 ,且点收完毕
2.因被害人表示疼痛,在未满足性欲(未射精)情况下就结束了,还带被害人买糖果及止痛药,并在逛街后载被害人回家
所以援引刑法第59条给予减刑
不过打这么多,还是得靠北一下记者
标题下得有够烂,内文也没写到法院变更起诉法条这个重点,真的是没救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