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传媒
社会上有些人,无法忍受别人碰他的东西,所以有人在“机车后把手藏图钉暗器”,有人
则是在脸书上破口大骂。国内跑车名人郑为元,因为一名小男童靠在他的跑车上拍照,气
到在脸书上发文:“妳笑的很开怀,我却想把妳碎尸万段!我从没说自己有肚量!我就是
不让人碰我的车!”这样的发言,会有什么法律问题吗?
“恐吓危害安全罪”是什么?
恐吓危害安全,指的是恐吓个人的威胁行为,恐吓的内容包含对于生命、身体、自由、名
誉及财产上的损害。要构成恐吓危害安全罪必须要把“不法的恶害”,也就是将威胁内容
“告知他人”,使别人“心生畏惧”进而影响当事人对于日常生活的安全感,才会构成恐
吓危害安全罪。依据刑法规定,可以被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威胁的内容,必须以“不法”为前提,若告知内容合法,就不会构成本罪
囉。例如:小明被小华揍了一拳,小明威胁小华,如果不登报道歉,他就要去法院提出告
诉。
小华死都不愿意道歉,可是从那天开始,小华就非常担心会收到法院文书,每每邮差来,
都胆战心惊,夜夜失眠。小明威胁小华要提告,的确影响了小华对于日常生活的安全感,
但由于提告是合法的手段,故不会构成本罪喔。
在FB发表言论,有符合“将恶害通知他人”的要件吗?
本案的情形,郑为元在脸书上“公开”发文,表示想把男童的妈妈碎尸万段,登上了新闻
版面,而男童妈妈也出面回文了,所以可以确定恶害已经告知当事人了。而现在的问题在
于,男童妈妈是否有心生畏惧。从回文看来,男童妈妈只是希望对方能够理性处理问题,
不要以此方式公开po文抒发情绪,希望郑为元可以删文,但是否有心生畏惧,不能单以留
言为断,仍须详加调查。
将自己的车停在公共空间,难免会有人碰到,虽然有些人认为,不碰别人的东西是基本的
道德。但事发当下,是处于公共空间中,现场也并没有任何警语,标示“不能触碰”,所
以其实并没有法律上的权力可以主张。除非当事人确实有造成车子毁损,才可近一步提出
法律追诉。
就本案来看,且不论道德上是否站得住脚,当以保护财产的角度出发,威胁要伤害别人生
命时,就已缺乏正当性了——因为人命的价值绝对高于财产。不论任何人,在普世价值中
,千万不要有“自己超有钱,就高人一等”的想法。
值得注意的是,恐吓危害安全并非告诉乃论之罪,建议检察官在知有犯罪嫌疑下,也可以
赶快进行调查。不要让台湾社会变成一个只要有钱就可以大声,而不在乎谁是谁非的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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