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理组好像觉得会看判决书
就很猛
但是理组真的看的懂判决书吗?
以下是某判决书
查法律行为本身与法律行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关系)不同,法律行为不存在系指法
律行为之要件事实,根本上有欠缺;法律关系则就法律行为透过法律规定要件加以评价。
是契约行为乃法律行为本身,属法律关系变动之要件事实,尚须就特定时空之过去事实透
过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价值判断,才能确定法律关系。基此,确认法律行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发生者,即属法律关系之确认而非仅以单纯之事实为对象。
103年度台上字第736号判决
不知道理组看的懂吗?
还是理组觉得法官在卖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