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8 条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
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
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
雇用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
这个就是有名的连带赔偿责任,常用的地方是医院的医疗纠纷,
如果乡民觉得这个不合理的话,可以试想一个状况,投顾公司
业务用公司名义诈财然后卷款走人,投顾公司该不该负责?
其中最困难的就是证明相当之注意,到底要怎么样注意员工
有没有要干坏事? 所以有些公司的做法就是定期要员工签署
一些公约,例如不会用公司资源做坏事,这样出事就可以说
员工已经同意不做坏事,但是法庭上有没有用就看法官了
※ 引述《chivalry70 (火锅)》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自由
: 2.完整新闻标题:
: 谢依涵杀人 妈妈嘴老板判共赔368万
: 3.完整新闻内文:
: 〔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蛇蝎女谢依涵犯下八里双尸案,死者张翠萍的母亲李宝彩提出
: 民事求偿,最高法院认定“妈妈嘴咖啡店”老板吕炳宏等三股东未做好内控监督,也没关
: 心协助张翠萍,导致谢依涵有机会行凶,判吕炳宏等三股东应和谢女连带赔偿张母三百六
: 十八万余元确定。
: 死者陈进福的前婚子女也提出民事求偿,高院判决妈妈嘴公司应和谢依涵连带赔偿六百卅
: 一万余元,最高法院则废弃此判决,发回高院更审,要求重新调查妈妈嘴公司有无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