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法972条改成这样
婚约,应由当事人自行订定。
异性结婚为夫妻
同性结婚为[](暂不定特定名词)
或是用972-1包上两项名词定义
然后再有"夫妻"字眼的条文都改成"夫妻和[]"
这样不修专法、专章而是修改民法的情况看法如何?
或是多改些把"配偶"也改成"夫妻和[]"
其实我比较纳闷的是相对于性别上
比较常见的"人权"说法是:尊重多元性别,性别选项不该只有男女
这种应该分清楚的概念
而同性恋和异性恋容易就能够区分的概念
在婚姻上就不能依个别的差异将其并列成异性恋婚姻和同性恋婚姻
意即婚姻是个大集合,同性婚和异性婚同为同等地位的子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