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苹果日报
2.完整新闻标题:司改决议通奸除罪化 防止下一个林奕含
3.完整新闻内文:
继韩国等多个国家废除通奸罪,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今开会讨论通奸除罪问题,今也决
议通过废止《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若无法立即废止,应删除《刑事诉讼法》第239条
的但书规定,也就是提告通奸后可以对配偶撤告,但可以不对相奸者即小王、小三撤告的
例外规定。
委员林志洁今也特别提及,近期女作家林奕含和补教名师的事件也与通奸罪除罪化相关,
因为过去也有案例显示,遭性侵害者对嫌犯提告后,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定罪,但受性
侵害者反而被嫌犯配偶提告通奸罪,遭判有罪。因此,为了避免受性侵害者因此不敢提告
,因此主张废除通奸罪。
另外,决议废除通奸罪的理由还有,一般案件通常告诉不可分,也就是不能只对其中部分
共犯撤告,但通奸罪却有例外规定,可以让告诉人对配偶撤告,只对小三或小王究责,这
个但书不但违反《刑事诉讼法》原则,还让通奸罪的女性受刑人数远高于男性,造成实质
不平等的压迫女性。
以下为今会议决议内容:
刑法第239条
决议:废止刑法第239条,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应即刻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之规定
,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
理由:
1.刑法通奸罪之存在,于性别平权意识尚未发展、我国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
护弱势配偶的功能;惟现今我国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性侵害防治法,于民法亲属篇内,
就夫妻财产制、离婚有责与破绽主义、子女之监护,均已经符合性别主流化之标准,并以
子女之最佳利益为亲权行使之依归,是以,以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之通奸罪,目前存
在之正当性已属薄弱。
2.与通奸罪有关之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为“告诉不可分”原则之例外规定,依此规
定,配偶得仅对通奸之配偶撤回告诉,该撤回不及于相奸人,此规定违反刑事诉讼之原则
,并造成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女性远高于男性,造成压迫女性之实质不平等。
3.何况曾有实际案例,主张受性侵害之告诉人,性侵害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却反遭
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确定,致实务常见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为人配偶提告通奸,而不
敢举发或告诉遭性侵害事实,影响性自主权之保障与被害人告诉权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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