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为本法案的目的
“美国法律”一词,包括美国任何法规、规则、章程、法令、命令、美国及其政治分支机构的司法程序法;
“台湾”一词将视情况需要,
包括台湾及澎湖列岛,这些岛上的人民、
公司及根据适用于这些岛屿的法律而设立或组成的其他团体及机构,
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
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当局(包括政治分支机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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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台湾关系法来看,
因为GRC(中华民国政府)没有就地合法化,台湾又没有自己的政府,
所以就算是改叫台湾,政府的本质还是GRC,台湾管理员。
不论是台湾还是GRC都不是个联国定义的"国"
嘛,中国要故意挡下台湾他可以用任何理由,
甚至不是理由的理由来拒绝。
就像是临时取消李明哲他太太的台胞证那样,不给进就是不给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