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mbler (兽人H)》之铭言:
: ※ 引述《TFG5566 (TFG5566)》之铭言:
: : 妇女团体最近在司改国是会议最要将性侵害的构成要件
: : 从原本的,”违反其意愿“(女生说不要你还继续就算犯法)
: : 修改成,”未积极同意“
: : 从此之后男生要做爱前
: : 得先要书面同意、当场录音录影了
: : 譬如,男性做任何一个动作之前都要保留女方积极同意的证据
: : 不然就得被抓去关最高七年的牢
: : 就算女生主动把裤子脱下来,腿张开来笑笑的看你
: : 你也得先问”我可以插入吗?“、”可以插入多久?“
: : 不然就算强暴!!
: 妇女团体很多,但是有些根本是暴民团体,
: 如果真的修改刑法第221条第一项的构成要件,
: 未来问题会很多,想要减少性侵受害者的立法目的无法达成。
: 刑法第221条第1项:
: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谓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 需要与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的手段具有一样的行为相当性,
: 该方法须至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 如果真的因为这暴民团体改为"或未积极同意",
: 所谓未积极同意的手段程度所指为何?
: 检察官该如何举证?
: 这不清不楚的规定在法官操作上需要相当限缩解释,
: 才能符合罪刑法定主义,
: 只会造成更多漏洞而已。
: 要真正减少性犯罪,
: 需性教育从小做起,
: 但偏偏连出现生殖器的课本,
: 或是谈到性行为有关的内容,
: 妇女团体和家长又会去抗议,
: 学者专家的意见不再采用,
: 课本内容又回复到草草带过,
: 你不管刑罚再重,
: 对于减少受害者也没有实质帮助。
: 没有人从小就是性侵犯,
: 观念偏差都是后天开始的。
: 还有,我主张红灯区合法化,
: 议员婚外情都坦荡荡了,
: 也没见妇女团体出来挞伐,
: 为什么某些妇女团体一听到红灯区合法化就说伤风败俗,
: 歧视性工作者的反而是女性。
: 没有性欲的人,
: 不是人。
妇团的诉求跟美女作家的诉求
妇团的诉求还比较合理
美女作家可是说要100天审阅期
啧啧 就算女生积极同意
还帮男生做了早餐还一起吃
事后想想不对劲 “就是性侵”
行房记录器加亲笔合意打砲书都没用
因为是“事后”想想不对劲
事前 事中 准备再完美
你都不可能预知女生何时会事后想想不对劲
何时会启动”自我保护机制”
还是跟R20玩吧